第二批省级外资研发中心认定申报工作正式启动啦! 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报? 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申报和审核流程是怎样的? ▼ 下滑了解更多 ▼ 【 申报主体 】 Part 1 符合《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指导意见》(浙商务联发〔2023〕81号)关于外资研发中心认定标准的各类机构: ➤ 外商投资在浙江省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形式包括独立法人、内部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 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全职研发及管理人员、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 累计研发总投入200万美元以上。 【 申报流程 】 Part 2 01 申报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外资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02 县(市、区)外资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设区市外资主管部门。 03 各设区市外资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并于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汇总报送省商务厅。 【 申报材料 】 Part 3 申报认定外资研发中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 同意申报外资研发中心的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 研发投入的专项审计材料;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报主体是分公司的,提供与母公司的股权结构证明材料; ◆ 企业研发人员构成情况; ◆ 企业专利证明材料并附清单。 注:2023年已申报省级外资研发中心的企业,如需继续申报,请提供更新后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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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