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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市场监管部门发布一批服务型执法案例,涉及知识产权、食品、产品质量、不正当竞争……

时间:2025/5/7 9:53:00 点击: 2

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社会是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正值浙江市场监管部门纵深推进服务型执法,助力企业品牌出海、货通全球之际,5月6日,“浙里好市监”发布服务型执法第一批典型案例。坚持“力度与温度并重、公平与效率并重、自律与他律并重、练兵与实战并重”,浙江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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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宁波市局查处潘某某恶意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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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潘某某举报,称浙江郑万利酒业有限公司侵犯其“雨塔”商标专用权。宁波市局在处理举报中,发现潘某某存在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经查明,郑万利酒业系一家多年从事黄酒生产的老牌企业,在潘某某注册“雨塔”商标前已获得客户授权并生产相关产品,且潘某某并未从事酒类经营,其与郑万利酒业前员工徐某某合谋,自2022年6月起陆续申请注册了21件酒类商品商标,包括已注册的“雨塔”“力士”“双犬”商标及未注册的“金象”商标等,上述4个商标均为郑万利酒业已生产产品的商标。潘某某目的为通过举报索赔谋取不正当利益。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宁波市局依法对潘某某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并指导郑万利酒业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无效申请。潘某某恶意注册的相关商标现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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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宁波市首例主动查处的商标恶意注册案件,打破了以往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线索的被动局面,执法人员从举报线索入手,坚持公正客观立场,抽丝剥茧,成功查处当事人商标恶意注册的行为,不仅证明了被举报企业的清白,保护了被举报企业的权益,还帮助其构建知识产权防护栅栏,受到企业由衷感谢。本案生动体现了“服务直达企业群众、需求直达市监部门”的“双向直达”机制要求,通过案件查办端正行业风气保护合法经营,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依据,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二、温州市局查处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商标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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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昆山美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反映某泵业集团公司疑似使用与其近似的商标,市场监管总局经过前期摸排,确认侵权行为涉及全国多地。12月下旬,总局指挥调度全国10省12地,对某泵业集团公司及其全国网点开展统一收网,温州市局通过横向协作、纵向联动,成功查获生产源头。2025年1月21日,温州市局对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立案调查。经查明,2024年5月起,当事人自行设计“图片”标识,在其生产的消防泵组成品上使用,并销售至全国8省10地,累计违法经营额22.1万元。上述产品系侵犯“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整改并取得权利人谅解,2025年4月18日,温州市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15万元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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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温州市局积极践行“服务型执法”理念,坚持服务权利人和帮扶当事人相统一,围绕惩教结合与助企发展,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方面,指导当事人第一时间拆除全国销售网点侵权标识,及时完成企业字号变更登记,形成“查处一案、规范一企”的治理闭环。另一方面,搭建平台促成当事人与权利人和解,既维护商标权人权益,又为企业纠错与发展留足空间,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同时,全程推行说理式执法,主动沟通、释法明理,增强当事人的商标意识和法律理解,成功促使企业主动提交商标申请,帮助其转型升级。

三、绍兴市上虞区局查处绍兴某公司食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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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3日,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绍兴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0年6月生产一款“梅之醇”酒40瓶,案发时经销售剩余2瓶。“梅之醇”酒标签载明配料表:高粱烧酒、杨梅,酒精度≧20%vol。其中高粱烧酒为复合配料,占“梅之醇”酒总量大约50%,由于已超过25%,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该酒应当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当事人未予以标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原材料进货来源,销售后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食源性疾病,货值金额较小且立即改正,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有关情形,上虞区局依法于2025年1月2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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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服务型执法新模式的有益尝试,是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直观表达。上虞区局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为抓手,特别注重案件证据的多维度收集,确保在案证据精准锁定违法行为的同时,成为作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裁量的有力支撑。此外,上虞区局立足富农经济,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产品标签规范化入手,为当事人深入解读法律法规,系统梳理标签内容的标注要点,用“执法+普法+服务”组合拳,通过教育引导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提升农产品生产行业的形象和信誉,助推农产品产业化的高质量发展。

四、磐安县局查处某宫灯厂好评返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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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5日,磐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辖区内某传统宫灯生产企业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提高其电商店铺的曝光度,在产品宣传页面上标注“好评有礼”字样,并在邮寄包裹中夹带“好评有礼”卡片,诱导用户在电商平台进行好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鉴于其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第一时间予以整改等情节,且传统宫灯制作技艺系磐安县传统工艺类非遗项目,2025年1月13日,磐安县局在对当事人进行充分普法教育后,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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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磐安宫灯制作始于明代,已有400多年历史,2014年11月被列入第4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本案当事人从事传统宫灯制作20余年,是传统工艺类非遗项目与现代新业态零售结合的典型代表。磐安县局牢固树立服务型执法理念,通过免于处罚和教育引导,促进企业自觉整改,让老手艺释放新动能,激发“非遗”市场活力,并创新构建“非遗传承人示范引领+青年员工合规培育”双轨普法教育机制,鼓励企业在产品包装内附赠《非遗技艺溯源卡》,将“慢工出细活”的传统匠人精神转化为现代企业的质量自觉,既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又使传统文化成为品质承诺的载体。

五、台州市路桥区局查处雪地靴产品质量不合格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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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某鞋帽厂生产不合格的雪地靴进行查处过程中得知,辖区内部分雪地靴生产企业为压缩成本放松质量管控,导致不合格雪地靴流入市场。随后路桥区局共对辖区内13家鞋企生产的雪地靴予以抽样送检。经检验,多家鞋企生产的雪地靴存在耐磨性能不符合QB/T 4556-2013《雪地靴》标准要求,重金属总量(鞋底)、邻苯二甲酸酯(鞋底)不符合GB 30585-2014《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情况。上述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案发后,路桥区局主动服务,联合行业协会和相关检验机构对企业进行帮扶,开展标准和法律法规宣贯,引导行业开展质量提升,积极帮助各鞋企分析原因、完善管理、提升质量。各企业主动配合、积极整改,路桥区局最终对相关违法企业从轻处罚,累计罚没1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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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执法帮扶后,各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大幅度提升,行业已有18家鞋企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24年行业整体年产值增长10%以上,企业间无序低价竞争现象显著减少。路桥区局通过“查处一点、规范一面”推动雪地靴行业质量提升,夯实“浙江制造”在冰雪经济中的竞争力,为区域产业从“低价走量”向“品质共赢”转型注入新动能。路桥区局融服务管理于监督执法之中,将个案处理与行业规范相结合,通过搭建技术帮扶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全链条支持,彰显了政府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角色的转型升级,既维护了执法的权威,又体现出服务的温度,是服务型执法在基层的生动实践。

来源:浙里好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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