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 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 Zhejiang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ZJEF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浙江省成立的外商投资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浙江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以及国内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人士组成的社会经济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培训等多种服务;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会员诉求,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不断创新,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会员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倡导会员履行社会责任,为中国的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贡献;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业务指导单位是浙江省商务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商务厅行业协会商会委员会。本协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252号伟星大厦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和浙江省对外开放、吸收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二)为会员和中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三)组织会员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四)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会员企业交流依法自主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表彰先进;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六)维护会员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调查了解会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接受会员的申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七)举办适合会员需要的各种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讲座等,提高会员企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八)组织运营协会微信公众号;
(九)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商品展销和市场考察活动,促进企业拓展出口市场;
(十)组织多种形式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相互了解与支持,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十一)倡导会员履行社会责任,参加社会公益事业,贡献中国和谐社会建设;
(十二)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的委托事项;
(十三)对由同行会员企业组成的行业委员会进行工作指导;
(十四)开展同海外有关经济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一)本省各市(市、县、区)和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凡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业务上受本协会指导,并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二)本省各市(市、县、区)凡承认协会章程,参加协会各种活动并按期缴纳会费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同胞、华侨投资企业和国内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企业会员;
(三)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协会直属企业会员;
(四)本省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联谊会、商会、行业协会、 服务机构、科研单位承认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二)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本协会会员部负责收集各市(市、 县、区)协会的团体会员入会申请书及其企业会员的入会申请书(复印件),并负责受理直属企业会员的入会申请书,定期汇总提请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将汇总审核过的团体会员、企业会员的名单及其入会申请书提请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入会申请书和会员证书由本协会统一印制;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本协会为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热心支持、积极参与协会各项活动,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本协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党建领导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 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6月5日本协会第六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